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4执恢892号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淼锋、***、王钥琳: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淼锋、***、王钥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浙0604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浙0604执3872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