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3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2399337。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3753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SD××××号汽车,因尚未控制而暂无法处置,执行到执行款8348元,申请人受偿8348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利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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