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599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63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2399337。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35元,减半收取1617.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梁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