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04民初3807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63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2399337。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第二年(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租金15688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14119.2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156880元×3‰×30天);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租金156880元付清之日止千分之六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保驾山路夜排档项目招租文件、中标人投标报价及投标人承诺书的规定,被告为保驾山路夜排档店铺中标人,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保驾山路381号出租给被告,租期五年,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首年租金148000元,以后每年递增6%,如被告拖欠租金,则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收取年租金3‰作为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的,加倍收取。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48000元、履约保证金5万元、水电押金1万元外,未能支付第二年租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现在生意差,加上疫情期间,更是没有钱赚,原告要求的滞纳金太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催缴函、照片各一份,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保驾山路381号(4-08)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11月30日支付下一年租金,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之上递增6%,故被告应支付2020年租金为156880元(148000元×6%),原告庭后同意减免被告三个月租金,即392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176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年租金的月利率2%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以原告标准计算,该滞纳金显属过高,尤其现在全国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餐饮行业经营状况尤为困难,原告作为国有企业理应帮助人们群众抗击疫情、共克时艰,减轻实体经济压力,故本院将滞纳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的房屋租金1176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滞纳金,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3元,减半收取计13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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