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945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63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2399337。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戚利锋

书记员顾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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