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3945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638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92399337。
法定代表人:龚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戚利锋
书记员顾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