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7647号
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通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1394302675。
法定代表人:尚超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张贵伟所有的皖LU××**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张贵伟所有的皖LU××**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