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275号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