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484号
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韩圩新村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KQ8P2F。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