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673号之一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胡居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1825元,共计2350元,由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