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6522号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皖宿(埇)劳人仲裁﹝2020﹞180号仲裁裁定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定书,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皖1302民初6337号。根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且根据两案立案时间,后立案的本案应并入到先立案的(2021)皖1302民初6337号案件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皖1302民初633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葛 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