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763号之三
申请人: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R4Q06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生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童益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天武,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方,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AT786D,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恒丰中央广场2号楼2单元15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兰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松,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2559××××6474,金额35.08元;账号×××59,金额988.85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646××××4549,金额626.67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105××××8888,金额237881.8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下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532.4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少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文哲
书 记 员 向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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