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76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R4Q06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生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童益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AT786D,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唐兰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35870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圣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5870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14元,由原告武汉市联创林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少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文哲
书 记 员 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