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春山,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南50米东恒丰中央广场2号楼2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AT786D。
法定代表人:唐兰栓,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人民币1528519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4105××××8888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8519元)。并已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4105××××8888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851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跃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邵红霞
书 记 员 罗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