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163号
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屯田路以南灞陵路以西电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恒丰中央广场2号楼2**1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润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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