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建投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4294号之一 原告: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E917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6排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848F),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甘建投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RFXBXJ),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腾达北街龙跃小区西门以北120米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甘建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QFE5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4楼4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第三人信息依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建投华北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甘建投(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中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