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600号
申请人:******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潍坊市***开元街道亚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M5FUE6A。
经营者:张**。
被申请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A269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77250975。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申请人******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609.6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