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6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1层A269。
法定代表人:李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防,山东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审被告:陈军,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上诉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69.50元,由上诉人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