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1786号

原告:薛文科,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苏。

原告薛文科与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薛文科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文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5元,由薛文科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靳立丽

书 记 员  张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