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1786号
原告:薛文科,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苏。
原告薛文科与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薛文科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文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5元,由薛文科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靳立丽
书 记 员 张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