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民初1224号
原告:蔡洪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原告:蔡向学,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苏。
原告蔡洪田、蔡向学与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蔡洪田、蔡向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洪田、蔡向学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41元,由蔡洪田、蔡向学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靳立丽
书 记 员 张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