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102号
原告: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
经营者:***
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与被告吉林省华信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713元,由通榆县心硕建筑施工队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