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76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4-25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336.8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