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8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南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