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轶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初547号 原告:**轶,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轶与被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轶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轶负担。 审 判 长  孙 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