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853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289弄26号10层Q区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全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万元的财产。现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财产的查封和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