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518弄1号B区50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