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02民初3369号
原告: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44152362,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阳、***,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38949272B,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世纪华城15-14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菱公司)与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汇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车辆保证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为“江苏汇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州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于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全额退还。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4日向原告出租车辆共计10辆,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2019年10月25日,原告至被告处办理退还车手续,并经被告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退还车辆保证金5万元,被告始终推脱并拖延时间,一直不肯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加州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6份、2019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4份。10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10辆汽车,租期均为一年,每辆车租金10700元/年,每辆车保证金5000元;还约定原告归还租赁车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保证金由被告全额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和租金,被告按约交付了车辆。2019年10月25日原告按约将租赁的9车辆交还被告,2019年10月30日原告按约将最后一辆车交还给被告。被告检查车辆后与原告签署了《车辆交接单》,并结清租金及维修费。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退还车辆保证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收据、付款凭证、车辆交接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按期将车辆返还给被告,被告检查无误后应将保证金退还原告。被告至今未有退还保证金属于违约,现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汇菱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常州加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