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甫鸣。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菱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4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于2020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九江市长虹西大道420号绿地ICC大都会2栋不分单元的285套房屋。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2020年0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163422元,截止2020年11月24日已执行金额为0元,未执行163422元。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402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少骏
审判员 余荣斌
审判员 将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