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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6民初975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第三人:**,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第三人:苏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贸城7号4幢13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将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号房屋腾空返还原告**;2.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7月31日欠付租金202200元;3.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按251300元/年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被告**支付结欠的2019年度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水电费18474.74元;5.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7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31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号房屋,后被告**将部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2021年7月31日租期届满后,其告知被告不再续租,被告**拒不腾空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要求续租三年,欠付的租金、水电费无异议,截至2021年7月31日物业费仅同意支付6000元,其余21000元不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述称,同意将房租直接交给原告**,希望继续租赁。如原告坚持不租,同意搬离。 第三人**公司、***共同述称,装修支出较大,不同意搬离,否则原告**应支付装修损失。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总层数4层,建筑面积421平方米,设计用途非居住用房。 2018年7月31日,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续租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号房屋出租乙方,建筑面积421平方米,乙方用于办公经营,租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第一年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年租金236900元,第二年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年租金244000元,第三年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年租金251300元,保证金20000元,乙方按6个月租金支付,先付后用,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次至多给予乙方10天宽限期,否则逾期缴纳房租超过十天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缴费凭证,10天内向甲方支付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甲方提供收据给乙方。乙方承担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费。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甲方收回该租赁房屋。合同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被告**承租案涉房屋后将其中的第一楼、二楼、三楼分别转租给第三人**、**公司、***,被告**使用四楼。 2021年6月17日,原告**短信告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尽快结清房租、水电。2021年7月1日,原告**将《告知函》**在租赁房屋楼道处,函告承租方:1、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收回房屋,承租方于2021年8月10日前腾空;2、承租方支付拖欠房租202200元、水电费约2万元、代垫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费27000元。 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自2015年7月31日开始建立租赁关系,合同三年一签,本案合同为续签合同。被告**缴纳了保证金2万元,鉴于承租方仍然占用房屋,后续仍产生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保证金在退房时一并结算,本案不予处理。租期内被告**结欠房租202200元、2019年度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水电费18474.74元。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518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支付苏州健美花静物业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7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续租合同》、产权证、《告知函》、短信记录、调解书、照片、水电费明细,以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续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对租期内欠付租金202200元、2019年度至2021年7月31日结欠水电费18474.7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物业费,合同约定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的物业费27000元已经生效调解文书确认,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将苏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号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及被告**支付自合同届满次日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按251300元/年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一致确认保证金20000元在退房时结算,不在本案中处理,本院遵其自愿,本案中该款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及第三人**、苏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2号房屋腾空返还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202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按2513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水电费人民币18474.74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人民币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2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