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523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59号6号楼西宁市城南区通航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关景武。
被告:青海联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2单元21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联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负担。
审判长多杰仁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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