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523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59号6号楼西宁市城南区通航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关景武。
被告:青海联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2单元212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2号院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谭子恒。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联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负担。
审判长多杰仁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