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6687号
原告: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春华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淑娴,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层1701、17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5.55元,由海口市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