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26560号 原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场道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港场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港场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18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6日,被告***入职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试用期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工作地点为北京或外地,视工作情况调整。2020年2月,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的全资子公司,中建八局将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公司进行管理,同时,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金港场道公司。2020年4月1日,金港场道公司与***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从事管理岗位,任商务法务部业务主办;工作地点为金港场道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工资由岗位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绩效工资等项目构成;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工资,当月工资中岗位绩效工资暂按B档统计。2021年8月1日,金港场道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2022年3月,金港场道公司按照总公司及上级单位开展建设“强二级单位总部”方案的要求,确定总部岗位编制,开展总部“全员竞岗”工作。***竞岗失败,按照规定应调离总部调整到项目工作。公司多次通知***到项目报到并办理总部岗位工作交接,***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工作,对公司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2年6月,金港场道公司按照总公司及上级单位制度要求开展半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为末位D级。2022年6月30日,金港场道公司针对***存在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评为末位等行为,对***作出辞退决定,经金港场道公司工会同意辞退后,向***送达《辞退通知书》。原告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起诉。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结果。我于2017年8月16日入职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我的实际工作地点一直是北京,公司机关内。公司违法辞退我,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竞聘和调岗以及绩效考核等问题。一、竟聘。2022年4月6日,公司发布竞聘通知,未将竞聘的制度、打分标准、各部门编制、以及竞聘失败如何处理公示给公司所有人,只是说想在机关的就参加,而我参加竞聘是为了继续留在这个岗位甚至竞争更高一点的岗位,并且是继续留在北京工作生活,并没有同意竞聘失败就调去重庆这件事,故此次竞聘从根本上就是不合法的。二、调岗。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太过宽泛,相当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我从2017年入职以来实际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在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充分考虑调岗的合理性并且协商一致,而公司未经协商直接发调岗通知,将我从北京调岗至重庆,已经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三、绩效考核。共两次考核,一次是季度考核,一次是年中绩效考核。季度考核未公示,之前一直不知道自己是C。而年中的绩效考核,公司很早就有辞退我的意思,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四、公司制度。公司在辞退通知书中提到的考勤制度、保密制度、疫情防控部署安排等制度,均未公布,本人从未签收,故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0日,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金港场道公司。 ***于2017年8月16日入职金港场道公司,签订期限自2017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或外地,视工作情况调整。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甲方生产经营区域,后续订至2026年7月31日。 2022年4月,金港场道公司开展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竞聘,***排名较为靠后;2022年5月7日,金港场道公司向***发放调岗通知,将***由机关商务法务部调整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项目工作,要求***于2022年5月9日前到新项目报到,***未按时报到,并于2022年5月31日在调岗通知写明因工作和家庭原因,不同意调岗。金港场道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通报,对***未按时到项目报到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于2022年6月2日前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项目报到。2022年6月15日,金港场道公司再次发布通报,对***不服从公司安排进行通报。后金港场道公司进行年中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D。2022年6月30日,金港场道公司向***发布《辞退通知书》,载明“在岗期间,由于你个人履职能力和工作态度等问题,机关全员竞聘上岗失败,同时日常考核成绩结果为D,并多次拒不服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各项管理安排,经2次通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态度恶劣,近一个月未履行实际劳动,并多次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疫情防控部署安排等,你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将你作辞退处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836.9元。 2022年7月20日,***以金港场道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仲裁前置程序,请求金港场道公司支付:1.2022年6月工资13571.19元;2.2021年投标奖金33408.34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369.2元。2022年9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6307号裁决书,裁决:1.金港场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184.6元;2.金港场道公司支付***2021年投标奖金2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金港场道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提起诉讼。 庭审中,金港场道公司主张单位系合法解除,且已经经过工会民主程序,主要理由为:第一,***竞岗失败,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竞岗两次通报批评后,依然不到项目部报到;第二,***年中绩效考核结果为D,第一季度考核结果为C;第三,***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调整岗位后,经多次催促均未到项目部报到。为此,金港场道公司提交关于开展二级单位总部全员竞聘的通知、3月份班子会议纪要、微信群截图、**与***的微信记录、评委打分表、竞聘成绩汇总表、半年绩效考评的通知、绩效考核资料、上半年绩效考评结果的通报、第一季度绩效考评通知、***绩效考核评价表、第一季度绩效考核评价汇总表等证据加以证明。 ***主张金港场道公司并未在竞聘之前明确将编制、标准等提前告知劳动者,将***由北京调岗至重庆,对其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双方未就此协商一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之前未公示,且公司早有将其辞退的意思,恶意打分,并提交录音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港场道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金港场道公司陈述,其作出辞退决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未按照规定执行;二是***的考核结果为D,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本案中,金港场道公司按照上级单位要求,组织员工进行竞聘上岗,履行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能。后根据竞聘排名结果,将***从北京调整至重庆项目部。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员工岗位的,应当充分说明调岗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依据。金港场道公司将***由北京调整至重庆,势必会对***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金港场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为降低影响所作出的一定补偿,而仅通过通报的方式要求***完成调岗,履行过程存在瑕疵。第二,金港场道公司对于员工的日常考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仅由直属领导对员工表现进行打分,未对考核结果提交充分依据,且对于年中考核结果未给予一定的异议期限,该考核程序欠缺客观性。综上,***要求金港场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9184.6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2021年投标奖金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184.6元; 二、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投标奖金2000元; 三、驳回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金港场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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