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222.50元。
本案在执行中,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津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