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1393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张村路北侧牛湾作业区一标管理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88520P。
法定代表人:植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青,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西二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18725Y。
法定代表人:黄俊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自愿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保全费1545,共计3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雨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爱伟
书 记 员 吕小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