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民初5174号之一
原告: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纬六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光明街西二巷**。
法定代表人:黄俊章。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津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3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685元,由原告桂林市大贵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晓隽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骆剑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彭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