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542号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津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05052元,开户行、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支行、02040120****1660,实际冻结2050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