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

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4126号之二 原告: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9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二路1号办公楼10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锦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9.50元,由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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