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佰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鸿福园小康老年公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0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3号B幢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年公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89号茶店村委会综合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忠,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年公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81.93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嗣后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通过电话传唤或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传唤调查,但未联系上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准确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17年6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当面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黔01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维兵
审判员  聂 波
审判员  郑 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