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1957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挖岩石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二期3号楼1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安颖、张月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58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彭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永朝,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7元,由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78.50元,余9378.50元退还原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