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2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二期3号楼1单元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52824699。
法定代表人:陈运平。
被执行人**文,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06,360.00元(借支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4495.00元。执行工作及执行措施: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3、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0,000.00元,强制扣划96,796.00元发还申请人;4、查封被执行人**文名下房屋一套;5、2022年5月19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以了解被执行人线下财产情况不要求线下调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尚余债权59,564.00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八条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维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