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成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开成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719
原告: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高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政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开成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银,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成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融邦金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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