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2民初562号

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贤,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47977D。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