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06民初525号
原告: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杨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何碾组。
法定代表人:陶家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六建工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六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被告黄塘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陶家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六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塘村委会偿付工程款4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塘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六六建工公司与黄塘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黄塘村委会将该村村部的水泥路面修建工程项目交由六六建工公司施工,工程期限为15日,工程包干价为49500元。合同签订后,六六建工公司按约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黄塘村委会验收并经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工程价款为49500元。后六六建工公司数次向黄塘村委会追索上述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塘村委会辩称,黄塘村委会对六六建工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及审定的价款没有异议,至今未付款系因六六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手续不完备及黄塘村委会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六六建工公司提交的六六建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黄塘村委会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书,黄塘村委会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黄塘村委会(建设单位)与六六建工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由六六建工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干价(包工包料),工期为15日历天,合同价款为49500元,决算依据为以双方认可的预算价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2018年4月底付清;同时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等进行了约定。黄塘村委会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六六建工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六六建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开工并于同月19日完工,案涉工程经验收后已于2017年5月底交付使用。2017年11月2日,受黄塘村委会委托,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载明: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由黄塘村委会发包,六六建工公司施工,质量合格。审核结果为:该工程预算送审金额为50087.62元(大写:伍万零捌拾柒元陆角贰分),根据业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中与业主施工方联系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统一口径,审定金额为:49500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核减额:587.62元(大写:伍佰捌拾柒元陆角贰分)。黄塘村委会、六六建工公司、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在报告书所附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上述审定金额。
本院认为,六六建工公司与黄塘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且工程总价已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现付款期限已届满,黄塘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黄塘村委会辩称六六建工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手续,系指其内部审批手续,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六六建工公司要求黄塘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9500元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群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06民初525号
原告: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杨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何碾组。
法定代表人:陶家玉,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六建工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六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被告黄塘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陶家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六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塘村委会偿付工程款4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塘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六六建工公司与黄塘村委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黄塘村委会将该村村部的水泥路面修建工程项目交由六六建工公司施工,工程期限为15日,工程包干价为49500元。合同签订后,六六建工公司按约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黄塘村委会验收并经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工程价款为49500元。后六六建工公司数次向黄塘村委会追索上述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黄塘村委会辩称,黄塘村委会对六六建工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及审定的价款没有异议,至今未付款系因六六建工公司提交的结算手续不完备及黄塘村委会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六六建工公司提交的六六建工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黄塘村委会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书,黄塘村委会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黄塘村委会(建设单位)与六六建工公司(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由六六建工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干价(包工包料),工期为15日历天,合同价款为49500元,决算依据为以双方认可的预算价为结算依据,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2018年4月底付清;同时对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等进行了约定。黄塘村委会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章,六六建工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六六建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开工并于同月19日完工,案涉工程经验收后已于2017年5月底交付使用。2017年11月2日,受黄塘村委会委托,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载明: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由黄塘村委会发包,六六建工公司施工,质量合格。审核结果为:该工程预算送审金额为50087.62元(大写:伍万零捌拾柒元陆角贰分),根据业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中与业主施工方联系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统一口径,审定金额为:49500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核减额:587.62元(大写:伍佰捌拾柒元陆角贰分)。黄塘村委会、六六建工公司、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在报告书所附丹阳镇黄塘村村部水泥路工程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上述审定金额。
本院认为,六六建工公司与黄塘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且工程总价已经第三方审核,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现付款期限已届满,黄塘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黄塘村委会辩称六六建工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手续,系指其内部审批手续,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六六建工公司要求黄塘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9500元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由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黄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群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