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路杨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天睿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宋柱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6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六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17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0元的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