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宫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2执保35号 南宫市东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禹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482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保全立案。现已按裁定书及移送要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4613.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