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23执保111号
申请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大垣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YIKF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