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

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财保12号

申请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大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YIKF87。

法定代表人:赵子龙。

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王守义。

申请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小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