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

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科技工业园巨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56795974T。
法定代表人:王守义。
被申请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大垣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38YIKF87。
法定代表人:赵子龙。
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赣0923财保12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并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巨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000元的冻结和其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130元,由宜春通勤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小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