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保768号
申请人:营口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长征街环卫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0ULA9W5J
法定代表人:张锡海,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原名:营口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永安镇东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L232430324
法定代表人:孙福伟,经理。
申请人营口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营口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4734360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73436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北魁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4734360元(肆佰柒拾叁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具体查封事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继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