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凯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XX。
法定代表人:胡从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弄枫片区菩提大道以XX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XX。
法定代表人:舒天道,职务:总经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丰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366292.83元、执行费53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标的233673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已被本院冻结,其银行卡有存款,但该存款已在银行设置质押,待质押权解除后可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147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