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1295号
原告:**彬,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超、吴梦琴(实习律师),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7359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胡从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双柏县。
原告**彬与被告云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9日,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彬承担(已付)。
审判员 习在繁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茜